
一、制定背景
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组织开展的一项重大司法创新任务,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枫桥经验”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健全行政争议化解制度机制,着眼于诉源治理,将检察化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有效衔接,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2021年《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主动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潜在之诉”“过期之诉”“遗漏之诉”中的行政争议,发挥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和司法审查的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这为检察机关延伸监督职能,参与到各阶段尤其是复议阶段的争议化解工作中提供了顶层支持。
作为行政系统内的“民告官”机制,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自我监督和纠错、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天然优势。行政争议产生于行政系统内,在行政系统内设立专门机构化解争议,这是行政复议产生的原点。但同时,这又成为其劣势,形式上“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极易产生“官官相护”的不信任感。行政检察相对于行政诉讼在调查核实、司法判断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凝聚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在争议化解上的合力,不仅可以补足行政复议存在的天然公信力缺失,而且可以有力的解决行政复议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大大提升办案质效。自2020年至今,上海、广州、杭州、西安、昆明、呼和浩特以及省内淄博、威海等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与行政复议争议化解衔接机制,通过联合会签争议化解协作文件的形式参与到复议阶段的争议化解,已经形成一大批的制度成果,该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大的影响力。
检察机关参与复议阶段争议化解,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该项工作给予了很多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经过研究,共同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办法》共分为三个部分共十四条。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条,该部分明确了制度构建的目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制度构建的目标是凝聚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第二部分即第三条,该部分明确了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案件范围,主要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领域展开协作,并且明确了兜底条款,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拓展办案范围,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实现化解合作。第三部分包括第四至十四条及附件,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办案机制的设计,建立起了信息共享、邀请参与、联席会议以及检察监督在内的一些列具体的制度,初步构建起了系统完备、审慎规范、操作性强的争议化解协作制度,这对于提升办案质效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哪些类型的案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房屋登记以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领域的案件;2.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案件;3.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案件;4.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公共利益、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5.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阶段化解行政争议主要工作机制有什么?日常信息交换、案件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等。
(三)检察机关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方式有哪些?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案卷或者档案材料。
(四)对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和解解决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争议的,是否可以邀请和解员参与争议化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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