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42号建议的答复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7-29 来源 : 青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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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方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金融领域广泛引入公证制度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建议”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并商青岛银保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公证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有着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公证法》规定,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制度相较于诉讼、仲裁程序,债权人可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够快速、便利地实现债权。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近些年,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越来越被接受和采用,业务范围逐步延伸到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各领域,成为公证防控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以期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

2006年之前,青岛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涉及到从持证抵押、按揭贷款到车辆贷款几乎所有经营类贷款;一些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对公业务也经常办理。但这个环节中的公证费,一般由债务人承担。2006年起,受相关政策及多种因素影响,赋强公证在青岛金融领域大幅度萎缩。近些年,随着金融领域监管越来越严格,风险控制成为金融机构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重视公证的作用。

2019年4月,我局联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银保监局、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金融机构引入公证服务手段,促进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两份文件出台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欢迎,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市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从2017年516件快速增长到2021年的6133件,年均增长率达65%。其中签发执行证书286件,执行证书申请率为2%。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金融领域积极引入公证制度防范化解风险,虽然势头较好,但是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的总量较少、金融机构引入率较低、金融业务覆盖面较窄,与金融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要求仍有不小距离,与全市经济特别是金融业的地位和发展速度不匹配、不适应,与全国金融业活跃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比如,近几年,临沂市公证机构为当地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年均达10万件,成都市仅蜀都公证处一家为当地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年均多达20余万件。

我市金融领域引入公证制度防范风险水平不高的原因有两方面:金融机构方面的问题是主要原因。如您在建议中所述,我市大部分金融机构轻预防、重诉讼的传统金融风险控制理念根深蒂固,对公证制度的作用认识还不到位,加之部分金融机构没有预防性司法制度费用列支科目,造成了在青岛金融服务市场占主导地位国有大银行引入公证制度不够积极,即使引入公证制度的少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只是将一些潜在风险较大的金融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而且公证招标标的费用低于公证收费标准,挤压了公证机构应得的利益空间,对公证行业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另外一方面,公证行业自身服务能力不足,公证服务模式相对陈旧,服务项目比较单一,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宣传不够、影响有限,不能很好满足金融业综合性、精准化的服务需求。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公证行业要着力提升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能力。全市公证行业要坚持理念创新、增强能力创新,主动对接金融机构,通过主动服务、上门宣传、座谈交流、业务讲座等方式,了解金融市场发展的服务需求,广泛宣传公证制度优势和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服务机构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公证服务方式,致力打造助力防范金融风险的“拳头产品”,为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准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推动公证服务金融领域迭代升级,不断满足金融机构的有效需求和潜在需求。

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入公证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全市金融行业应按照提案建议,更新经营风险控制理念,加强公证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认识,学习借鉴外地金融行业引入公证制度典型经验,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使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金融风险的分析研判,根据需要选择公证服务项目,完善各类金融合同格式文本,探索建立与公证机构共享的信息平台,配合公证机构审查金融主体的身份、资信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是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支持引导,为金融行业引入公证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探索将金融机构推行赋强公证情况作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考核内容,督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出台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增加公证费列支项目,允许公证费用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协商共同分担,引导金融机构妥善解决公证费用问题,综合运用公证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推动金融领域矛盾源头化解。市司法局将加强与审判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沟通会,联合开展宣传、专项调查研究、制定业务指导性文件,同时指导市公证协会加强与市银行业协会联系,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发挥行业桥梁纽带作用,持续探索适应银行业发展新形势的模式,为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能力营造有利环境。

非常感谢您对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您进一步的指导和建议。

 

青岛市司法局

2022年7月5日

 

(承办人:李瑞萍,邓伟            联系电话:8160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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