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发挥公证工作职能妥善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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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针对国内私自收养子女情况比较复杂,公证办理程序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收养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事实收养和抚养事实公证指导意见(试行)》,引导全市公证机构努力运用公证法律服务手段,积极稳妥地解决《收养法》和《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明确规定业务受理范围。即1992年4月1日,原《收养法》实施前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符合原《收养法》的,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但确已形成抚养事实的,可办理抚养事实公证;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证受理机构。按照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划分,确定事实收养公证和抚养事实公证,由收养人、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三是统一规范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是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要求公证机构严格按照《收养法》、《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重点审查当事人(证明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履行告知义务、制作询问笔录等。
  五是统一规范公证书格式。要求公证机构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市司法局拟定的公证书参考格式出具公证书。
  目前,全市公证机构已接待当事人咨询30余人次,受理事实收养、抚养事实公证申请18件,已办理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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