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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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95300020020210045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21-09-24
  • 发布日期 2021-09-24
  •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21〕3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司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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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裁决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经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 的快速解决。为强化行政裁决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的通知》(鲁司〔2020〕7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适用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等的处理。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参与。加强党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减少人民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障碍和困难。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裁决工作,通过完善行政裁决机制,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鼓励改革创新,探索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主要目标。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行政裁决、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完善;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流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行政裁决申请的证明。

           (二)受理。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明确的争议事实;是否属于行政裁决受案范围;行政裁决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更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审理。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可以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等参与。

           (四)调解。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先行调解,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等参与。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裁决文书,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行政裁决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程序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告知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发现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且通过调解无法化解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应当告知行政裁决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二)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行政裁决决定不再生效。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诉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以委派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备案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裁决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案件报备应当客观、及时、真实、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通报本区域行政裁决案件情况。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裁决集体讨论决议制度,重大行政裁决需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作出,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裁决协调配合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业务部门协助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裁决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六)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负担,推动行政裁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并将其纳入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承担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合理安排行政裁决工作所需经费。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先选拔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运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及“两微一端”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功能作用、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特点优势、典型案例等,鼓励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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