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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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95319010020190006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19-01-29
  • 发布日期 2019-01-29
  •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19〕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司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转,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政办〔2016〕1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61号)对政府机构的设置,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管理的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重新公布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见附件)。

    二、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照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执行,使用新的机关代号。在本通知前已经发文编号的,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登记流水号顺延;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登记流水号从0001开始。

    规范性文件的编号规则: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 “R”。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 “青岛 (QD)”、“市南区(SN)”、“即墨市(JM)”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 区市为 “D”,乡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 “002”,政府部门的代号,以公布的机构设置表为基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 “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市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QDCR-2019-0030001”; 市南区政府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SNDR-2019-0010001”。

    三、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正式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在官方网站等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文号等基本信息。

    四、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可以按照各自管理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级确定的机关排序适时编制和公布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登记号,并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与备案等工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根据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将及时公布。

    本通知具体事项可及时联系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联系人:奥旭东,联系电话:85913213)。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

     

    青岛市司法局

    2019年1月2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