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结婚和离婚公证指定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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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95300020020040012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04-05-19
  • 发布日期 2004-05-19
  •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04]7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司法局
  •   近几年来,我市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以下简称涉外)结婚公证和离婚公证中,暴露和发现许多问题,主要是少数涉外公证员对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程序和规定以及有关政策了解不够,掌握不严,审查不细,导致文书使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退查;个别公证处违反公证管辖的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误导当事人到该公证处办理结婚或离婚公证;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出国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伪造或花钱购买假《结婚证》、《离婚证》以及伪造虚假婚姻证明,骗取公证书;境外一些不法人员或机构在国内进行非法涉外婚姻活动,使当事人上当受骗,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精神危害以及物质损失。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证机构的声誉,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公证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公证市场秩序,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非法婚姻活动,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凡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与我市居民登记结婚或离婚(包括协议、调解、裁定和判决离婚),申请办理结婚或离婚公证的,指定青岛市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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