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餐饮选点需注意,乱排油烟易受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4-13 来源 : 青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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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要旨

 

餐饮油烟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会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因此,餐饮经营者需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居民住宅楼经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能有效控制气体排放,依然符合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行为的认定,不构成阻却处罚理由。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啤酒屋

被申请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依法注册某啤酒屋从事餐饮经营,经营地点所在房屋用途为居民住宅。某日,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在居民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并于同日立案。申请人在询问中表示,该啤酒屋经营炒菜会产生油烟,但已经安装烟道并配备油烟净化设备,且2018年后未曾因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项目受过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发现申请人并未改正。被申请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予以关闭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规定中表明,本案中的居民住宅楼属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该禁止性规定与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是否超过有关标准无关,所以申请人称自己没有超标准排放油烟废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且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持续至今,违法行为未终止,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期限未过。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属于在居民住宅楼产生油烟餐饮的服务项目,且对烹饪过程中会产生油烟的情况属于明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案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系经营者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该项禁止性规定未将油烟超标排放设置为禁止前提,因此是无条件禁止,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体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餐饮业经营者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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