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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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1409277939417464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2022-05-24
  • 发布日期 2022-05-24
  • 发文字号 青市监规〔202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2-0290003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继续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

    自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2〕3号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评估,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青市监规〔20191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7528日。

     

       附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4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检查评价,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及时有效整改及处置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活动,且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安全自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产品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生产许可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结合各自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和所生产的食品,研究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义务,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评价程序、整改要求和风险报告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时掌握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隐患。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应遵守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  自查报告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将自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评,检查记录作为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留存。鼓励企业经常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频次和时间,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和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确定,不低于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低于2次的,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每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列出企业问题清单。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自查报告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开展的全面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许可合规情况:许可资质和生产环境、许可条件变化变更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和卫生状况: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车间顶棚、墙壁、门窗、地面、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点及风险控制情况;

    (四)企业批记录执行情况;原辅料采购、验收、贮存及投放状况;生产品种变化清场情况;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用水、洗涤和消毒剂使用管理情况;

    (七)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状况、不合格品的管理及处置情况和产品合格放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是否落实到位;

    (八)企业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等符合标准的执行情况;运输和交付控制状况;广告合规情况;

    (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的执行情况;企业要按照认证的标准范围生产,产品的配方不能超标准适用范围(特别是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使用的原辅料是否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

    (十)物料平衡情况,检验试剂购买与使用平衡情况,检验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状况;

    (十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

    (十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覆盖情况;

    (十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

    (十五)食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情况,补充、细化自查内容,及时完善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对照开展常规性自查。

    (十六)废弃物质(如废弃油脂)的处置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针对第八条规定中的部分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食品安全自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部门通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以往连续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被监督抽检食品不合格或被通报、被约谈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存在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七)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公告需要专项自查的其他事项;

    (八)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专项自查的事项。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常规自查报告表》(附件1)或《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自查报告》(附件2),同时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资料,做好相关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食品安全总监签名,记录存档内容应当真实、详细,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即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各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季节性生产或已提交停产报告的企业,应在恢复生产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自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需向所在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按照国家总局风险分类分级监管要求,依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市局规定,由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价确定。

    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记录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查制度、记录和处置情况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时限按照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确定。监管部门进行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时,检查企业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情况、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视情况上调企业一个风险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召开自查现场会议,开展风险会商。

     

    第四章 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频次按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上调,由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责任约谈:

    (一)企业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企业对自查问题未按规定限期改正,未做好自查报告记录及存档和整改处置的,或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在自查中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未按规定变更或报告的;

    (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主动召回未及时主动召回的,或者未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六)企业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而停止食品生产活动的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即恢复正常生产活动的;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业园区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528日。原《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食药监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报告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许可证编号: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检查内容

    企业自查结果

    备注

    1.生产环境条件

    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4

    有更衣、非手动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5

    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硬件设施完整,无破损。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领用、使用记录。


    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进货查验结果

    注:检查原辅料仓库;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2.1

    有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文件,规定详细完备,有可操作性。


    *2.2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2.3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4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2.5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生产过程控制注: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1个产品。

    3.1

    有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规定详细完备,有可操作性,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3.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生产投料记录与原辅料、产成品记录保持物料平衡及出品率。


    *3.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3.5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3.6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3.7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3.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3.10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3.11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3.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3.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14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3.15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3.16

    落地产品控制、采取的措施及处置情况,处置记录的材料齐全。



    3.17

    生产过程中若产生废弃油脂等物质的,需有该废弃物的处置记录。


    4.产品检验结果注:采取抽查方式

    4.1

    有检验管理制度文件,对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定详细完备,有可操作性。


    4.2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化学试剂及其配置试剂均在有效期内,有购进、使用、配置记录,与生产、销售记录保持物料平衡。


    4.3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有效的批批检验出厂检验协议,并留存批批检验报告,与生产记录相对应。有型式检验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


    *4.4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企业检验人员在岗、履责情况,检验人员对自检项目操作熟练。


    *4.5

    建立和保存批次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与生产、销售记录保持物料平衡。


    4.6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留存的样品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贮存及交付控制

    注: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5.1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5.2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购进、领用、使用记录完备,与生产、销售记录保持物料平衡。


    5.3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5.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5.5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5.6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5.7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5.8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注:采取抽查方式

    6.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6.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6.3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6.4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7.从业人员管理

    7.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7.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责记录。


    *7.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7.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7.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7.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8.2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8.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9.1

    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9.2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中的原料品种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变更、报告。


    9.3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注明零售字样,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含量。


    10.企业资质情况

    10.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范围与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10.2

    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生产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变更或报告。


    *10.3

    不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10.4

    生产所依据标准符合规定。企标在备案有效期内。


    11、标识标注符合情况

    注:可直接检查第3项中抽取的样品

    11.1

    名称、规格、净含量。


    *11.2

    生产日期、保质期。


    11.3

    成份或者配料表。


    11.4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11.5

    贮存条件及产地。


    11.6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11.7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相关标志。


    11.8

    营养标签标注。


    *11.9

    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仅适用特定的产品)。


    11.10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管理情况

    *12.1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


    *12.2

    实际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注册。


    *12.3

    婴幼儿配方乳粉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


    *12.4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贴牌生产、分装方式生产。


    *12.5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2.6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2.7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8

    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备案的事项生产。


    *12.9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2.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


    *12.11

    实际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规定注册。


    *12.1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


    *12.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2.14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2.15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12.16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结合相应产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查。


    13.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

    13.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自查情况

    自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项不符合;不符合项整改到位时间:                       

    自查处理:

     

    通过      □限期整改      □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报告监管部门

     

     

    不符合项说明及整改措施(可另附页整改报告):

     

    自查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食品安全总监签名:

     

    自查时间: 年 月 

     

    说明:

    1.企业可在本表基础上添加或细化自查项目。

    2. *项目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点表设定,表示重点项。

    3.自查结果:根据自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4.自查处理:对自查结果进行处理,结果为符合的,说明中可不填写内容,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选限期整改;结果为不符合的,选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或)报告监管部门。

    5.不符合项说明及整改措施: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6.存档。


    附件2

     

    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产品明细


    食品安全专项自查情况

    一、 概述:

    二、 发现问题/风险:

    三、 整改措施:

    四、 经验做法:

     

     

     

     

               法定代表人签字/食品安全总监签名:

                                       (企业盖章)

                                         

     

    附件3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如下:由本企业按照《青岛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食品生产企业常规性自查报告》/《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自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

    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签名: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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