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市场监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服务监管,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制定制度如下:
一、建立中介服务信用监管机制
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针对从事中介服务有关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要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保障相关主体正常权益。
二、各领域监管要求
(一)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要求
1.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中介机构实施不同的年度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中介机构实行全覆盖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3. 加强对中介机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4. 加强对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管理制度,对符合列入情形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列入失信企业名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履行信用义务后符合移出和修复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信用修复。
5. 依法查处通过抽查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舆情披露等渠道获得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线索。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领域有关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事业单位应强化公益属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关强化对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社会组织领域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的综合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执业,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30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委编办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