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依法应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5-24 来源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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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系某物业公司派遣至某纺织仪器公司的清洁工,与此同时,王某与某早餐工程公司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向某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进行了调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某为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工伤认定决定。某物业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不同时段分别在两家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人社局认定由某物业公司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等规定,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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