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人才柔性流动,充分吸纳国内外高层次专家来青创新创业,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贡献聪明才智,依据《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有关要求,开展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评选工作,结合全市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家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数量和范围
第二条评选数量。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与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工作一体部署、一体开展,评选数量总量不超过50名。
第三条评选范围。推荐人选须为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组织等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特指户籍和工作关系不在青岛市)的,以兼职聘用、合作开发、人才培养等形式为青岛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贡献智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已获评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人员,不再作为推荐人选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评选条件。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推荐人选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近5年内业绩、成果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市战略布局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赛道和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为我市重点建设工程或重大项目的启动、建成、投产和管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3.积极提供先进技术和经验,为我市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城乡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和科研等方面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助推经济发展,为我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企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及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及急需紧缺专业,为我市积极培养人才,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为我市招商引资和人才交流作出特别贡献;
7.在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部署启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制定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评选推荐工作计划,明确进度安排、名额分配等,按程序研究审议后,下发通知并启动申报工作。
第六条组织申报。各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单位及中央、省驻青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评选推荐通知,按照隶属关系、属地化原则,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的推荐工作。
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应在本地区或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本级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或本单位核定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推荐情况综合报告。
第七条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并对推荐人选基础条件、工作经历、代表性成果、承担项目(课题)情况等进行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推荐人选是否为在我市专业技术岗位上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
2.是否为已经获评过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的人员;
3.代表性成果、承担项目(课题)及获得奖励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4.是否有负面网络舆情等。
根据初审情况,确定提交专家评议的人选名单。
第八条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程序,制定评审规则,赴异地组织专家匿名评审。
第九条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程序确定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候选名单,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并查实的,取消候选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发布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获评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人员,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并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发放“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D类)”。各区市(功能区)应将获评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人员同步纳入区市(功能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管理服务信息库,形成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奖励荣誉等电子档案,用人单位及各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上报其工作业绩、成果及考核奖惩、岗位变动、身体状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加大对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人员的宣传力度,征得聘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在青岛人社等公众号开设专栏,通过人物采访、短视频、图文推介等形式,系列宣传专家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展示其创新创业良好风貌。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纪违法、学风不端、学术造假,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造成恶劣影响,以及累计三次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等情形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青岛市突出贡献特聘专家称号,收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不再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青岛市特聘专家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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