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7018137263381258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0-26
  • 发布日期 2022-10-26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2〕121号
  •  一、背景及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事关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高低,同时也对保障服务人民群众就业创业起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顺应青岛市新时期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青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督导,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活动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营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依据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明确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坚持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并重、“分级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其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简称:市级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协同规划、综合监管督查、指导协调人力资源市场执法,协同市发改、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

    区(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简称:区(市)级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应对处置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保障,指导区(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的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年度报告、信息统计以及组织举办人力(人才)资源交流会等工作。

    (二)健全监管体系制度

    1.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明确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责任。一是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二是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区(市)级行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及时认领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备案及监管信息,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衔接;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区(市)级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动,对本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许可备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管理档案和台账。

    2.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一是市级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督导本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市、 区(市)两级行政部门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举报投诉途径,及时处置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区(市)级行政部门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三是区(市)级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动态分类,按不同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普法培训教育和监管力度。四是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可实施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或者针对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执法行动。五是区(市)级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并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明确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并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一是区(市)级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投诉举报及处理、奖励惩戒、诚信守诺等情况。二是区(市)级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是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督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规程及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4.建立强化协同监管制度。一是明确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在5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四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建立健全长效执法机制,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收费或者超标准收费的,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明确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市、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积极主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行业及市场发展动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四是完善信息公开、舆情研判、新闻发布等制度,市、区(市)两级行政部门充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