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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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9628140224447526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1-11-18
  • 发布日期 2021-12-0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规〔2021〕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延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6〕31号)因政策到期,又有现实工作需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

    问:延长之后的有效期限

    文件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果国家或者省有新规定出台,则以国家和省里的新规定为准。

    问:关于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不含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在一级至四级之间发生变化的,其伤残津贴以职工原伤残等级享受的伤残津贴除以原伤残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作为基数,乘以变化后新伤残等级对应计发比例核定。

    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核定。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的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核定后,再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前我市最后一次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予以调整,以此作为伤残津贴实际发放标准。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不随伤残等级的变化而调整。鉴定有护理依赖的或护理依赖程度有变化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护理依赖程度发放相应待遇。

    问:关于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

    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事故发生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日的,从发现失踪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宣告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予扣除,只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下落不明申请工伤的,申请时限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问: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

    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参加工伤保险的,本人也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被确认属于原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由原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问:关于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事故发生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日的,从发现失踪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宣告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予扣除,只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下落不明申请工伤的,申请时限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问:关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

    持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2004年8月1日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五级至十级复转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只能进行一次工伤认定,依法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相应的工伤待遇。其中,五至六级复转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七至十级的医疗费用,自劳动能力鉴定前最后一次因旧伤复发住院的时间作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起始时间。

    已退休、退职的复转残疾军人,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其中,七级至十级伤残复转军人退休、退职以后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旧伤复发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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