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815500000097000106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19-02-28
  • 发布日期 2019-02-2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规〔2019〕8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安家费的发放对象是什么?

      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安家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三、安家费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须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由就业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

      (四)申报人员须于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以签订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申报人员未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申报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六)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将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