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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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5500097020140001
  • 成文日期 2013-06-03
  • 发布日期 2014-06-10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时,工伤有关待遇如何享受?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应该怎么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退休职工应当自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2013年4月25日后按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
      3、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应该怎么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应当自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2013年4月25日后按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分别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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