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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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5500000097000081
  • 成文日期 2018-03-15
  • 发布日期 2018-03-1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什么?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医保住院定点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医保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一)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 市场竞争,诚实守信;

      (三) 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四) 专家评估,择优确定;

      (五) 兼顾公立与民营,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四、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设置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药品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专护业务

      1.取得住院定点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心脑血管病和老年病诊治为主的三级医院。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心脑血管病诊治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4.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5.医疗机构开展专护业务应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匹配,所需的业务用房和床位数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登记发证的卫生计生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进行记录。医疗机构在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最低床位数基础上,用于开展专护业务病床数的医师、护士数量可以按照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条件执行,其他条件仍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二) 院护业务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护理院;

      (2)设置在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住所与医疗机构经营地址应为同一注册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地址一致,并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或无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由同一设置主体实际投资并管理的证明材料。

      2.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置专门院护区域。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

      4.至少配备2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具备家庭医生条件。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0。

      5.至少配备1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其中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三) 家护业务

      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定点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自评,基本评定项目达到60分、择优评定项目达到25分及以上的。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至少配备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至少配备2名执业护士(年龄应在60岁以下)。同时承担门诊统筹、门诊大病业务的,应在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2名执业护士的基础上,增加2名执业医师、2名执业护士。

      (四) 巡护业务

      承担院护和家护业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连锁机构或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村)卫生室,应同时承担巡护业务。

      五、 什么样的连锁机构可以申请承担护理保险业务?

      承担院护和家护业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其连锁经营或集团式发展的基层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小型照护机构等(以下称连锁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院护、家护业务申请,并纳入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应为单纯提供照护服务业务的机构(承担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业务的除外)。连锁机构的准入按照“试点先行、评估论证、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一)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执业地址之外的其他执业地址或延伸点。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2名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年龄应在60岁以下。

      (二)连锁机构应与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或无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由同一设置主体实际投资并管理的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

      (三)承担院护业务的连锁机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或根据国办发〔2016〕91号文件规定,依法在其所属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且床位数不少于8张。

      (四)连锁机构实行区域化管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为一个区域,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各自为一个区域,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不得跨区域设立连锁机构。

      六、如何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从事护理保险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应以全科医学专业、内科专业、中医专业、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或康复医学为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包括家庭医生)可按规定为其区域内连锁机构服务的护理保险病人提供巡诊服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信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其从业情况纳入考核及诚信管理。

      七、医疗机构存在哪种情况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不符合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解除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解除服务协议后未及时足额退回违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

      (三)违背客观事实,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被查实未满2年的;

      (四)有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对本条(二)、(三)、(四)、(五)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七)定点医药(护理服务)机构或其连锁机构,因违规违法行为正在被调查或在限期整改、暂停业务、行政处罚期间的;

      (八)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九)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核准流程是什么?

      (一)网上受理。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申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单位,应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www.qdhrss.gov.cn/),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的持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核定。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阶段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三)公示。对核定纳入公示范围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约。完成培训和网络安装等前期准备后,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签约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申请单位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其中,申请承担院护业务的护理机构或其连锁机构,另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连锁化、集团化发展的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时,应提供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的,应同时提供《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民政部颁发的培训证书。聘用外地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居住证(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

      (五)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相关资格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七)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的电子照片;

      (八)申请承担家护业务的医疗机构(连锁机构除外),应同时提交《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定点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

      (九)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青岛市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是怎么执行的?

      本办法施行期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专护床位总量控制在同期专护在床人数的130%。符合承担院护、家护、巡护业务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直接纳入公示范围。符合承担专护业务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总床位数在专护总量控制床位数以内时,直接纳入公示范围;申请总床位数超过专护总量控制床位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引入专家评估机制,择优确定公示范围。

      十一、评估专家库由哪些人员组成,如何开展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医疗保险护理专家、医疗养老行业专家、法律和财务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十二、服务协议有效期多长时间?有效期满了应该怎样续签协议?

      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3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于服务协议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协议。

      十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级别及类别等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制性质、地址、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床位数、医疗机构类别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卫生计生、民政或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上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的,应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其中,取得开展专护业务资格后,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专护区域和床位数量的,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调整床位数量的,还应当在批准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床位变更注册登记。

      十四、连锁机构将如何进行管理?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其连锁机构的管理,连锁机构出现违规问题的,社保经办机构视情况给予连锁机构及其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护理保险基金、暂停新增护理保险业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罚,并相应纳入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年度考核。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解除服务协议的,其连锁机构承担的护理保险业务的资格同时终止。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连锁机构并承担护理保险业务的,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同时附连锁机构名单。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新增承担护理保险业务连锁机构的,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连锁机构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资质或社区定点医疗资质的,应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解除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书面申请。解除服务协议后,再次申请承担护理保险业务的,需按流程重新申请。

      十五、什么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可直接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被主管部门注销、吊销、撤销或过期失效,以及出现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条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

      (二)新签约定点护理服务机构3个月内未开通医保网络或未实现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的。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制性质、地址、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床位数、医疗机构类别等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十六、什么时间公布申请结果?在哪里能查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阶段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公示、签约、公布等工作。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www.qdhrs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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