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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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84142785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2-11-29
  • 发布日期 2022-11-29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2〕136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积极性,根据《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中介机构和个人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诚信中国网”(http://cxzg.cslai.org)上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政策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申报组织和形式要件审核等工作;市科技部门负责引进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审核、实地考察等相关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对象是介绍市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组织;

    (三)市级设立的招才引智工作站、国际人才智力联络站、人才驿站等;

    (四)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其中,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公务人员和为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或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及对引进人才进行直接业务管理的各级行政领导。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范围:

    (一)中介机构和个人介绍引进的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类人才;

    (二)中介机构介绍引进的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留学归国的博士;

    (三)中介机构介绍引进来青就业创业,并入选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不含本单位或系统内部跨城市调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等到我市辖区内的人才。

    第六条  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来青就业的,须与我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在申报范围内),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将人事关系转入我市。

    (二)来青创业的,首次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人才为第一大股东并占股(直接持股)30%及以上,且创办企业在2年内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创办企业至少吸纳本市户籍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保险。

    (三)入选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的,须为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市产业领军人才一类、二类团队,且团队中团队带头人和至少两名全职核心成员须为引进。

    第七条  中介机构引进国(境)外留学归国的博士应取得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且经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首次到我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就业,与我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在申报范围内),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将人事关系转入我市。

    (二)首次来青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为企业第一大股东并占股(直接持股)30%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创办企业至少吸纳本市户籍1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介绍引进A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50万元;

    (二)介绍引进B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30万元;

    (三)介绍引进C类人才的,每引进1名奖励10万元;

    (四)介绍引进国(境)外留学归国人才的,当年度内每引进5名博士奖励10万元;

    (五)介绍引进并入选市产业领军人才一类、二类团队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分别按引进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B、C类层次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或按照团队带头人对应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类层次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对引进的人才、团队,自引进之日起24个月内分别获得A、B、C类层次、入选市产业领军人才一类或二类团队的,按相关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中介机构和个人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应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引进后24个月内获得A、B、C类层次人才)24个月以内、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含引进后24个月内入选市产业领军人才一类或二类团队)36个月以内随时申报奖励,超过时限的不再受理。其中,引进人才在青就业的,起始时间自正式签订并履行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引进在青创业人才的,自企业登记之日起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中介机构、个人准备申报材料(附件1),经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单位同意后,在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单位内部网站或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后,登录“青岛人才网”(

    http://rc.qingdao.gov.cn),进入“高层次人才”的“中介引才奖励”模块,填写诚信申报承诺书后,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登记的中介机构、青岛行政区域外户籍的中介个人,由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二)区市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条件等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通过青岛智慧人才管理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注明理由并通过青岛智慧人才管理系统退回。

    (三)市级审核。每季度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引进入选市产业领军人才一类或二类团队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审核。

    对政策不明确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专家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四)拨付资金。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发放至申请机构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的,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市级人才工作失信名单,3年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2022年11月28日前,已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18〕55号)和《关于中介机构和个人引才奖励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中介机构和个人引才奖励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1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1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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