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社系统助力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54669763862857701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2-06-13
  • 发布日期 2022-06-13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2〕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有关部署,进一步发挥人力人才要素对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保障作用,现就实施人社系统助力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搭建企业岗位用工招聘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中国青岛人力资源市场,举办“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有约招聘”等各类招聘活动,助力企业用工达产。推动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在东西部劳务协作地和70个劳务合作联盟城市开展企业岗位招聘服务,协助开展有组织劳务输转。(牵头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3.指导企业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将企业富余劳动力及岗位缺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畴,搭建市、区(市)两级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将岗位任务和技能要求相近的员工、岗位进行对接匹配,帮助阶段性经营困难企业、缺工企业缓解人力资源供需难题。(牵头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4.支持企业开展青年就业见习活动。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牵头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二、推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5.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顶尖人才。对企业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等顶尖人才,三年内发放500万元人才补助。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连续三年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给付个人劳动报酬的30%予以补贴。对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创办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与本人在企业占股比例乘积的30%给予创业资助。(牵头单位:人才开发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6.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金种子”人才。对企业引进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3年之内的“金种子”人才,按照本科每名3000元、硕士每名5000元、博士每名1万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牵头单位:人才开发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7.支持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强化博士后平台建设,对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设站资助,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进站(基地)的单位当年给予2万元至5万元科研资助,考核前10%的站(基地)给予30万元资助。对进站(基地)博士后连续两年给予每月7000元生活资助,承担创新项目的每人给予5万元至10万元项目资助。(牵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博士后工作处〕)

    8.支持企业引进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经认证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限制同等享受住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和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牵头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9.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优化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金蓝领培训政策内容。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结合培训成本按照每人600元至1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牵头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10.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奖励。对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技能技术专家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薪酬的20%给予薪酬补贴。对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选手,以及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6名的选手,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11.支持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评价。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2023年底前实现通用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完善新时代技能工人新“八级工”制度,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定制服务,试点评聘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支持24条重点产业链和47家链主企业设立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中初级职称自主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博士后工作处〕)

    12.支持企业建设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80万、20万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牵头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化服务

    13.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用工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开展跨区域劳务合作,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引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保障劳动用工、招才引智等作出贡献,对经评估贡献突出的,授予“青岛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开发处)

    14.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推介人才。实施招才引智“红娘奖”,对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人才类别,每引进1个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猎头机构引进产业高端人才的,每引进1个人才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猎聘补贴。(牵头单位:人才开发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5.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活动。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促进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联盟)自主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供需对接交流会、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展示推介、交易洽谈等活动,每年评选影响力大、效果明显的活动,按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提升为企服务水平

    16.强化专员服务制度。健全区(市)、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制度,配齐配强用工服务专员队伍,全面掌握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等情况,建立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清单,提升用工保障服务的精准性。对缺工30人以上的企业,有针对性的提供“一人一企,一企一案”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7.强化职称评审服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牵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博士后工作处〕)

    18.强化企业用工指导。完善企业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电子集体合同,引导企业通过协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和民主管理,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牵头单位:劳动关系处)

    19.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离岗、兼职、挂职等方式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创新创业,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20.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增强人力资源市场整体活力,帮助企业招才引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监管,严厉打击损害用工企业利益、哄抬人力资源服务价格、违规招聘、影响企业稳定用工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牵头单位:人才开发处、劳动关系处、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涉及政策由牵头处室(单位)组织落实。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执行。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出台本区(市)加强人力资源助力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相关措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3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