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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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1044378463963466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2-04-22
  • 发布日期 2022-04-25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1.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对不再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申领对象可申领补贴至灵活就业当月。

    三、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统称“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按月发放。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申领补贴时,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发放。审批通过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六、政策衔接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状态未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补贴期满。

    2.本通知施行之日及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七、有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贴申领条件。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金额等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3.各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  25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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