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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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7335092836631499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2-03-18
  • 发布日期 2022-03-1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2〕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新成长劳动力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及标准

    青岛市各技工院校招生的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的,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80%,给予两年(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生活费补贴。

    对已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员,不再享受本生活费补贴。

    二、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信息核实

    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全市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的信息核实和市级负担的资金预算编报(含市转移支付资金)、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公示等工作。

    各技工院校在年度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学籍注册手续后,于当年的4月30日、10月30日前,将当年新招生且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上传初高中毕业证书照片和有关户籍材料,生成《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统计表》《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由研究促进中心通过网上进行人员信息核实。经核实后,由系统按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隶属关系自动转发市、区市,作为市、区市审核拨付生活费补贴的依据。未经研究促进中心核实的,不予拨付生活费补贴。

    三、培训过程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经研究促进中心核实且符合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利用青岛市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各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际在校情况进行监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应通过身份证智能读卡设备或技校生手机APP签到系统签到,每周至少签到1次。研究促进中心和有关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利用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在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生活费补贴申报与拨付程序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采取由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按学期代为申请、补贴到人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技工院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次月内,指导符合条件初次申请人员填写《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向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提出申领本学期生活费补贴的申请。

    (二)技工院校初审。技工院校受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后,应按照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表》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发放花名册》,于每年的5月20日、11月10日前按技工院校的隶属关系报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其中:市属技工院校统一报研究促进中心进行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研究促进中心受理技工院校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对技工院校报送的相关材料及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际在校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其中:对中途辍学或因违纪退学等原因,在补贴核实时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无特殊情况连续3周及以上未通过移动智能监管系统签到的,本学期不给予补贴。经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技工院校申报情况,打印《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汇总表》,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其中:市属技工院校由研究促进中心核实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四)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研究促进中心将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姓名、入学时间、注册技工院校、培训专业、生活费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当地官网、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研究促进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研究促进中心负责报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技工院校,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研究促进中心,技工院校和研究促进中心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申请补贴学生的学生补贴卡,优先使用社保卡发放。

    五、资金来源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资金从市、区(市)两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青岛市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技工院校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技工院校根据注册地所在区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政策,是壮大产业工人后备力量、减轻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业成本、提高新成长劳动力学习职业技能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申报和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和教学质量,减少学生退学率,确保生活费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

    (三)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公示制度,要将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初审情况,在校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建立专门的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申请、发放和补贴卡登记台账,要采取多种方式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告知受助人员的家长。

    (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区市和技工院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审核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对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12号)文件规定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按原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


     附件:青岛市技工院校一览表.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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