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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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07-27
  • 发布日期 2021-07-27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1〕5号
  •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现将《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畅通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渠道,完善人员流动机制,推进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及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中公开择优选拔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公开遴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一种重要方式,遴选面向具有同等职务层级或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通过遴选提高层级或等级。参加遴选人员可不受其所在单位经费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紧缺急需岗位、副高级以上岗位或博士岗位人员的遴选,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工作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确因工作急需补充人员且空缺编制较多的,拟进人单位可申请开展单独遴选,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公开遴选岗位、数量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遴选计划,统一制定遴选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单位、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名称、遴选数量和资格条件等;  

      (二)公开遴选范围、组织程序、考试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公开遴选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及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

      (四)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作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未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任职试用期未满的,提拔任职(晋升聘任)不满1年的,或近2年内调动过工作的; 

      (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单位提交报名要求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单位按照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工作全过程。

      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未达到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遴选岗位,可按规定核减岗位或者予以取消。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试一般采取面试的方式,由各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增加笔试。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结合岗位专业特点和履职要求分别确定,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水平或技术实操能力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每组设主考官1名,其中公开遴选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岗位相关业务、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组织考察与体检

      第十八条  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范围。 

      第十九条  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岗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工作业绩,突出基层贡献,注重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法,也可以采取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考察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公开遴选主管部门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视情节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同时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 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  遴选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 可从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第六章  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和岗位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办理调动和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岗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体检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人员,记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向工作单位通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遴选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及各区(市)遴选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