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零家庭”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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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5500020020190055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19-05-16
  • 发布日期 2019-05-16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办字〔2019〕6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和全市人社系统行业作风整治行动要求,为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双零家庭”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双零家庭”认定流程

    取消区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环节,统一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认定。进一步缩短审核认定时间,将公示环节由事前公示调整为事后公示,于每季度末对当前季度认定的“双零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手机APP或就近到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窗口提出认定申请。对网上申请的,由本人通过信息系统将“户口簿索引页”、“家庭成员单页”、“申请认定双零家庭承诺书”信息上传至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到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的,由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将上述信息上传至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审查认定,并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对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认定。

    二、实行“双零家庭”认定书面承诺制办理模式

    对“双零家庭”认定取消“家庭收入证明”后,实行个人书面承诺方式办理。由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认定条件中规定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事项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申请认定双零家庭承诺书》(见附件),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并即时认定。经办机构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以书面承诺制办理的,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事后发现与个人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及时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认定后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并将核实与处理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减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环节

    除残疾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外,其他各类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取消人工审核环节。经信息系统数据校验判定个人符合条件的,由系统即时认定通过。对信息系统中已被前置业务确认的信息,不得重复审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条件。其中,对以“农村大龄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不再审查其外出就业或家庭失地情况;对“双零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不再审查其家庭收入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零家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强对承诺、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把关,严格落实事后核实抽查制度,杜绝监管不到位情形发生。按照全市通办要求,不得以户籍不在本辖区内不予受理,不得擅自提高认定门槛,确保做到“应认定,尽认定”。对应认定而未认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造成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申请认定双零家庭承诺书.pdf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6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