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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优化人防工程审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国动办、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有关人防审批政策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科学优化人防工程配建布局,推动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上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均为防护面积。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缴费面积按上述标准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工程,战时功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已编制人防工程详细规划的项目,按照人防详细规划情况落实人防建设要求;
(二)人防主管部门有防空专业队建设要求的项目,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专业队工程规划建设意见落实配建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其中新建、扩建三级综合医院宜配建战时中心医院;新建、扩建二级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宜配建战时急救医院;新建、扩建其他医院宜配建战时救护站。剩余应建部分配建人员掩蔽工程;
(四)除(一)(二)(三)款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按照不低于应建人防面积95%的标准配建战时人员掩蔽工程。
三、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功能应参照第二条各项原则确定。确因平时使用要求等限制无法按照20%比例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整个项目主体结构设防进行设计,确实无法达到设防要求的,应按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城市地铁、隧道项目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由市国动办单独出具设防意见和验收意见。
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面积超过6公顷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宜编制人防工程详细规划。
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且分期获取邻近土地的,可视为同一项目进行规划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可向人防部门申请编制片区人防工程详细规划。
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已编制人防详规项目,应先安排建设人防工程。
六、《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的通知》(青防工字〔2021〕13号)继续执行。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
(二)独立修建的连廊(含空中连廊、檐廊、挑廊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换热站、消防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公益建筑设施;
(三)构筑物(如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沟、池、沉井、水塔等);
(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和临时建筑项目;
(五)污水处理厂车间部分、供热站锅炉房(车间)部分、厂区污水处理站、屠宰场、动物饲养场、植物培育室和港口码头作业区、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维修车间及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
七、落实建设项目“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纳入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八、自2026年8月1日起首次报建人防审批手续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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