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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时不再要求补建补偿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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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63170295
  • 主题分类 人防建设
  • 发布日期 2022-06-14
  • 发文字号 青防工字〔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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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时

    不再要求补建补偿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2021年全市人防工程普查成果,我市部分早期人防工程主体较小或未按设计完成施工,不具备等级防护效能和平时开发利用条件,经评估无续建价值;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办依据《市属早期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分类标准,会同区市人防部门多次研究,牵头梳理了全市206个面积在14-925平方米、总面积约3.6万平方米的区属早期人防工程列入报废范围,拟出台政策免除这些工程拆除时补建补偿义务。政策出台后,预计将为全市206个相关企业项目减少建设成本6530万元。

    三、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为《人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和《市属早期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青防工字〔2014〕46号)。

    四、重要举措

    该政策主要包含以下3个方面:

    1.按照《市属早期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分类标准,对全市早期人防工程实施分类管理,其中第六类工程列入拟报废范围,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时涉及该类工程,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补建或补偿。

    2.地铁、地下公共停车场及行车道等社会公益项目用地范围内如有确需拆除的支道及零星早期人防工程,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现有相关规定论证批准,在做好连通、预留的基础上,视同第六类工程,不再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建或补偿。

    3.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早期人防工程的,不适用本通知。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请点击: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时不再要求补建补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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