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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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6900097020190002
  • 主题分类 人防建设
  • 成文日期 2019-10-10
  • 发布日期 2019-10-10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防办
  • 一、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

    1.1政策标题: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

    内容概要: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规划设计和市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指导区(市)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规划(计划)和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服务对象:具备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规划设计、生产安装资质(资格)能力的单位。

    实施程序: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招标采购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规划设计和生产安装项目招标采购,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单位(个人)通过竞标取得项目。

    1.2政策标题: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管理

    内容概要: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维护管理,指导区(市)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维护管理;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服务对象:具备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维护管理资质(资格)能力的单位(个人)。

    实施程序: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招标采购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维护管理项目招标采购,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单位(个人)通过竞标取得项目。

    1.3政策标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内容概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人防专用频率、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擅自损坏、拆除、迁移人防警报通信系统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以及阻挠警报设施安装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服务对象:违反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

    实施程序:人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不服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处。

    联系电话:82938077。

    相关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人防警报通信业务训练

    政策标题:人防警报通信岗位人员业务训练

    内容概要: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警报通信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人防警报通信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服务对象:人防警报通信岗位人员。

    实施程序: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训练方案计划,定期组织全市人防警报通信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训练方案计划,经常性组织本区(市)人防警报通信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及时参加上级业务培训。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处。

    联系电话:82938077。

    相关文件名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训练规定〉的通知》(〔2015〕3号)

    三、人民空警报鸣放

    政策标题:防空防灾警报信号试鸣演习演练。

    内容概要:我市于每年11月14日开展全市防空防灾警报信号试鸣演习。除此之外的警报信号试鸣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防空防灾警报信号试鸣演习演练。

    服务对象:城市居民,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群众防空组织。

    实施程序:人防主管部门在警报试鸣5日前,通过公文渠道、报纸和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发布关于开展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的公告,居民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群众防空组织,在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指导下,遵照公告参加全市警报试鸣演练、演习。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处。

    联系电话:82938077。

    相关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请点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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