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防罚字〔2021〕003号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2-01 来源 : 青岛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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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青人防罚字〔2021〕003号

  当事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天怡景园C区安置房(B、D地块)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青岛青建控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形为“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影响人防工程合理布局的”,裁量基准为“较重”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为“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影响人防工程合理布局的”,裁量基准为“较重”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责令限期修建;

  3、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办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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