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防罚字〔2021〕001号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1-20 来源 : 青岛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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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青人防罚字〔2021〕001号

  当事人:青岛市市北区双峰工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市北区黑龙江南路115号地下空间(青岛双峰商业广场项目B区D区地下商业设施)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青岛市市北区双峰工贸总公司未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或已经竣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建设和使用,查实后拒绝改正的”裁量基准为“特别严重”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或已经竣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建设和使用,查实后拒绝改正的”裁量基准为“特别严重”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补建相同面积的人防工程);

  3、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办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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