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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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6900020020210016
  • 主题分类 国防动员
  • 成文日期 2021-09-07
  • 发布日期 2021-09-08
  • 发文字号 青防安法〔2021〕1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处,中心、站: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已经办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7〕17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各处(中心、站)起草或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职责分工和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制定)处(中心、站)对于属于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进行内部审查。安法处在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时,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起草处(中心、站)在向安法处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对于需要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拟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以我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起草处(中心、站)同时负责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三、审查标准

    起草处(中心、站)应当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涉及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事项,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二)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政策措施制定处(中心、站)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