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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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6900020020210015
  • 主题分类 国防动员
  • 成文日期 2021-08-12
  • 发布日期 2021-08-12
  • 发文字号 青防安法〔2021〕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中心、站:

    现将《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青岛市人防系统安全监管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人防办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人防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单建人防工程和早期人防工程建设施工或管理使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人防工程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监管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

    (三)遇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不按规定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或应急处置不及时,或事故处理未履行自身职责的;

    (四)发现在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有迟报、瞒报和谎报的;
    (五)对单建人防工程和早期人防工程内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未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约谈由青岛市人防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第五条 约谈的形式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问,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六条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要对本单位、人防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
    (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监管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力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情况等;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的,主要汇报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

    (六)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七)对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力的,主要汇报工作未有效开展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八)其他要求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由安全监管和法规处向领导小组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确定主持约谈的组长和成员;

    (二)约谈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简要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结束后,由被约谈人对约谈要求签字确认;

    (四)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约谈事项整改完成后,将约谈全程资料整理形成档案,移交市人防办档案室统一编号归档。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约谈情况通报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上级集团公司。
    第十条 承办约谈事项的人员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积极发挥约谈警示作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约谈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人防工程设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单建人防工程建设施工、早期人防工程改造施工或管理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防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2.《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和早期人防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工作,避免因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青岛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又无可靠措施确保安全运行,且15日内不能整改排除,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单位自查上报,职工或群众举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隐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销号"闭环式"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填写《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载明隐患名称、隐患部位、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初步估算治理资金等信息,并按照要求上报。

    职工或群众举报并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构成重大隐患的,责令重大隐患存在单位按第一款规定填报《登记表》并上报。

    各级人防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立即责令重大隐患存在单位,按规定填报《登记表》并上报。

    第六条 负有监管责任的人防主管部门经核查确认为重大安全隐患,应予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督办单位应在挂牌1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通过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布,告知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治理时限一般为15天到180天,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须落实重大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隐患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督办单位应加强重大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督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重要时段要加大频次。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协调解决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并将每次协调、检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应当向督办单位提出书面销号申请。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办理销号手续。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继续延期治理;继续治理完成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关闭。延期、吊销证照、依法关闭等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平台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相关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督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只能1次,最长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80天。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年度军政联合考核;区、市人防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应挂牌而未挂牌、到期未完成治理、治理期间发生事故等情形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防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2.《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申请表》

    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