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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防办,相关单位:
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防发〔2020〕7号),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关负责,高新区建设项目仍维持现状在高新区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备案前应当持《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表》及其他人防工程相关资料向管辖该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告知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故超时限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四、《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附件: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