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将气象防灾减损能力与保险经济补偿能力充分融合,助力我市果树种植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确定在7个涉农区(市)试点实施果树气象指数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果树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种植场所位于当地洪水警戒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露天种植的梨树、苹果树、桃树、杏树、樱桃树、蓝莓、葡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投保主体。试点地区种植或管理果树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其中,葡萄投保主体可在果树气象指数保险、葡萄种植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不得重复投保。
(三)实施范围。全市分为A、B、C三个实施区域,其中A区为平度市、莱西市;B区为西海岸新区、胶州市;C区为即墨区、城阳区、崂山区。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果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果树当年投入的成本和再植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7%。具体标准如下:
果树分类 |
品种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元/亩) |
一类 |
苹果树 |
3500 |
245 |
梨树 |
3500 |
245 | |
二类 |
桃树 |
4500 |
315 |
杏树 |
4500 |
315 | |
三类 |
樱桃树 |
4800 |
336 |
蓝莓 |
5500 |
385 | |
葡萄 |
5500 |
385 |
(五)保费补贴比例。青岛市级财政按保费60%给予补贴(A、B、C三个实施区域补贴上限各为700万元),投保主体自缴40%的保费。
(六)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期间。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保险责任期间根据不同果树品种不同灾害发生时间段确定,其中低温保险责任期间为3月-5月;风灾、暴雨、干旱、高温、雹灾保险责任期间如下:
果树品种 |
发芽到开花期 |
果实膨大期 |
梨树 |
3月-4月 |
5月-10月 |
苹果树 |
3月-4月 |
5月-11月 |
桃树 |
3月-4月 |
5月-10月 |
杏树 |
3月-4月 |
5月-7月 |
蓝莓 |
3月-4月 |
5月-8月 |
樱桃树 |
3月-4月 |
5月-7月 |
葡萄 |
3月-5月 |
6月-10月 |
(七)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果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风灾、暴雨、干旱、低温、高温、雹灾触发的赔偿金额)
赔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1.风灾
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日最大风速≥8.0m/s时,即日最大风力等级超过5级(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赔偿金额=不同风力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不同风力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元/亩)
生长周期 |
果树 分类 |
日最大风力等级(W) | |||
5级≤W <10级 |
10级≤W <12级 |
12级≤W <14级 |
W≥14级 | ||
发芽到 开花期 |
一类 |
40 |
80 |
160 |
500 |
二类 |
55 |
100 |
200 |
600 | |
三类 |
60 |
120 |
240 |
700 | |
果实膨大期 |
一类 |
45 |
90 |
170 |
500 |
二类 |
65 |
110 |
210 |
600 | |
三类 |
75 |
130 |
250 |
700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单独赔付,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保险责任期间分别结束后,可先行赔付。
2.暴雨
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暴雨灾害时,即日降雨量≥50mm,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赔偿金额=不同日降水量P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不同日降水量对应的赔偿金额(元/亩)
生长 周期 |
果树 分类 |
日降水量P | ||||
50≤P<100 |
100≤P<150 |
150≤P<300 |
300≤P<450 |
P≥450 | ||
发芽到开花期 |
一类 |
30 |
50 |
70 |
140 |
350 |
二类 |
40 |
60 |
80 |
160 |
400 | |
三类 |
50 |
70 |
100 |
200 |
500 | |
果实 膨大期 |
一类 |
30 |
40 |
60 |
120 |
350 |
二类 |
35 |
50 |
70 |
150 |
400 | |
三类 |
45 |
60 |
90 |
180 |
500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单独赔付,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保险责任期间分别结束后,可先行赔付。
3.干旱
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日降雨量等于0,且持续天数≥15天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赔偿金额=干旱持续天数对应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干旱持续天数对应的赔偿金额(元/亩)
生长 周期 |
果树 分类 |
干旱持续天数(D) | |||
15d≤D<25d |
25d≤D<35d |
35d≤D<45d |
D≥45d | ||
发芽到 开花期 |
一类 |
15 |
30 |
50 |
300 |
二类 |
20 |
40 |
70 |
400 | |
三类 |
25 |
50 |
80 |
500 | |
果实 膨大期 |
一类 |
35 |
70 |
140 |
350 |
二类 |
40 |
80 |
160 |
400 | |
三类 |
50 |
100 |
200 |
500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单独赔付,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保险责任期间分别结束后,可先行赔付。
4.低温
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低温灾害,春季日最低气温低于2℃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赔偿金额=保险期间内春季日最低气温T1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春季日最低气温T1对应的赔偿金额(元/亩)
日最低气温T1 |
果树一类 |
果树二类 |
果树三类 |
2≥T1>-2 |
20 |
25 |
30 |
-2≥T1>-8 |
40 |
50 |
60 |
-8≥T1>-14 |
60 |
80 |
100 |
-14≥T1>-20 |
100 |
160 |
220 |
T1≤-20 |
500 |
600 |
700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以日最低气温T1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
5.高温
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高温灾害时,即发芽到开花期日最高气温达到30℃(含),果实膨大期日最高气温达到35℃(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赔偿金额=高温指数T2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高温指数T2为不同时期每日最高气温高于灾害临界值的差额部分的累加值,即发芽到开花期日最高气温超过30℃部分的差额累加值+果实膨大期日最高气温超过35℃部分的差额累加值。
举例:如果苹果发芽到开花期共3天超过30℃(分别为33℃、34℃和34℃),果实膨大期共4天超过35℃(分别为38℃、36℃、37℃和39℃),则T2=[(33-30)+(34-30)+(34-30)]+[(38-35) +(36-35) +(37-35) +(39-35)]=21。
高温指数T2对应的赔偿金额(元/亩)
高温指数T2 |
果树一类 |
果树二类 |
果树三类 |
20>T2≥0 |
10 |
15 |
20 |
50>T2≥20 |
60 |
70 |
80 |
80>T2≥50 |
295 |
345 |
395 |
120>T2≥80 |
520 |
570 |
620 |
T2≥120 |
1000 |
1100 |
1200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以高温指数T2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标准计算赔偿。
6.雹灾
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期间内监测到雹灾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根据气象站出具的雹灾灾害程度(轻、中、重)报告及保险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雹灾灾害程度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雹灾灾害程度对应的赔偿金额(元/亩)
生长 周期 |
雹灾灾害 程度 |
果树不同分类对应赔偿标准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发芽到 开花期 |
轻 |
60 |
80 |
100 |
中 |
180 |
240 |
300 | |
重 |
360 |
480 |
600 | |
果实 膨大期 |
轻 |
120 |
160 |
200 |
中 |
360 |
480 |
600 | |
重 |
800 |
900 |
1000 |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单独赔付,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保险责任期间分别结束后,可先行赔付。
(八)保险承办机构。A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办;B区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办;C区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办。
二、操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相关区(市)有关部门要与保险承办机构紧密结合,早发动、早部署,通过多种渠道做好保险政策宣传和引导,使参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提高投保率。
(二)组织投保。相关区(市)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对于组织投保的农户,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不低于5%)抽查方式进行现场验标,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等情况,并在电子地图中精确圈划投保地块,记录四至信息和面积,由投保主体、保险机构双方认可后出具保单;对于投保面积50亩及以上的地块,要进行全面验标、单独出单。
(三)张榜公示。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承办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并按照相关要求在各镇(街道)以村(居)为单位,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
(四)签订保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承办机构签订保单,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五)公开信息。保险承办机构按规定在村(居)“政务公开栏”,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六)组织理赔。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机构应每日从气象部门及时采集数据,对触发保险责任的要及时通过理赔系统进行理赔操作,并通知保户。保险到期后,保险承办机构工作人员于3日内启动理赔流程,与投保主体达成赔偿协议后10 日内完成赔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普通农户集体投保的,可分户赔付。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生产全程托管等形式投保的,农户的生产经营风险已转移到其他经营主体的,投保时提供协议、合同等材料,可赔付到经营主体。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履责,密切协作,推动果树气象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提高风险保障程度。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有关政策和保险条款的宣传。在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居)应配合承保机构在村(居)委办公室、信息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张贴由保险承办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海报和保险条款,定期播放由保险承办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音频。引导广大农户及组织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二)健全工作制度。区(市)要发挥好镇(街)、村(居)的作用,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保险承办机构要完善档案制度,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以正式文件或简报形式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部门报告当年果树气象指数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情况,当承保险种发生重大灾害时,要实行周报、日报制度,及时报告查勘理赔工作进展。
(三)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理顺操作流程,优化承保理赔手续,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要高度重视风险管控,做好农业再保险安排,通过多种措施转移分散风险,确保工作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保单、理赔等信息要按要求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并接受相关部门合规性检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规〔2022〕1号)文件执行,所需市级财政补贴从已下达相关区(市)的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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