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
二、决策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对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立项,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要求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二)贴息补助标准。银行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青岛市级以上(含)财政对符合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贷款额2%(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的贴息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贴息期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试点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不予扶持事项。项目贷款资金未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借款人承建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出现质量不达标、项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借款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借款人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贷款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贴息,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市农业农村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贴息申报材料提报工作,并对申请的每笔贷款及还息的真实性、贴息资金合规性、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负责。申请贴息的每笔贷款资金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
申报主体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个人)承诺书;
3.法人证明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银行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市)审核。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支持对象条件、贷款及利息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对是否重复申报财政补贴补助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确定的贴息主体名单、贷款银行和贴息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区(市)审核后贴息金额的10%。
(三)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0月15日前,将全市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预算建议做好预算安排,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贴息资金兑付至相关主体还款账户。
(四)市级备案。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将年度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及资金兑付及实施效果等贷款贴息试点情况(以下简称贴息备案材料),于当年度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及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66999604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858535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