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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问答解读 《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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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389045160
  • 主题分类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发布日期 2024-01-09
  • 发文字号 青农计财字〔2024〕1号
  •  


    一、申报主体条件类问题

    1.贴息对象有哪些?

    答:贴息对象为青岛市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如何认定家庭农场?

    答:家庭农场是指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www.agriland.org.cn)的家庭农场,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3.如何认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答: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性服务的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形式。

    4.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5.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农业企业能否申报?

    答:可以申报,但要向建设现代农业设施所在区(市)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二、贴息范围类问题

    6.对申请贷款银行有没有限制?

    答:只要是正规银行均可。我们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创设专属产品,创新抵质押模式,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7.投资建设哪类现代农业设施的贷款符合申报要求?

    答:2023年1月1日以来建设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可以申报。

    8.企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签订贷款合同,但是银行实际放款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纳入贴息范围?

    答:对于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如银行实际放款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可以纳入贴息范围,但需要提供银行实际放款日期证明或放款截图。

    9.企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实际放款也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是否可以纳入贴息范围?

    答:不纳入贴息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精神和我市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以来新获得的银行贷款可申报。

    三、贴息标准类问题

    10.贴息标准为2%,为什么还要求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文件要求,贴息标准取LPR的70%和2%的低值。以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例,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我市2023年暂按2%的标准执行,低于LPR的70%。以后年度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11.贴息标准2%怎么理解?

    答:贴息标准为贷款额的2%。比如一家企业建设一个仓储保鲜库,于2023年1月1日获得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3.45%,经审核,该企业符合贴息要求,企业承担年利息1.45万元,财政补贴100*2%,即2万元。

    12.贴息金额怎么计算?

    答:同一建设主体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贴息期间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单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金额=∑(该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贴息率×实际付息天数/银行年度实际计息天数)。

    四、贷款用途类问题

    13.贷款合同用途为设施农业建设,如何确定补贴依据?

    答:对贷款合同用途为设施农业建设,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定为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建设施,投资额与贷款额基本相符的,可以贷款额度为补贴依据。

    14.贷款合同用途非设施农业建设,但贷款资金确实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如何确定补贴依据?

    答:对贷款合同非设施农业建设的申报,实际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按以下要求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并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贴息,否则不予贴息。

    (1)需要申报主体提供工程或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转账日应晚于贷款日,并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定为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建设施,如投资额明显低于贷款额的,以实际投资额为补贴依据。

    (2)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三农”主体,以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义贷款,但实际用于设施建设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除了提供工程或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为借款主体的还需提供与法定代表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并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定为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建设施,如投资额明显低于贷款额的,应以实际投资额为补贴依据。

    五、不予扶持事项类问题

    15.“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或“展期”类贷款是否可以申报?

    答:不能申报。

    16.大棚、养殖厂等土地性质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扶持?

    答:不予扶持,设施农业建设土地、环评(如涉及)等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17.企业投资3000万元(其中贷款600万元)建设的一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已享受了其他财政补贴,该类情况是否可以申报贷款贴息?

    答:不能申报。

    六、申报程序资料类问题

    18.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发票吗?

    答:需提供发票或收据(贷款合同用途为非设施农业建设的,需提供发票),并提供与资金往来方签订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明。

    19.还本之后才能申报吗?

    答:主体支付利息后即可申请贴息,不要求必须还本,是否还本以主体贷款合同为准,申请贴息请提供年度利息结清证明材料(证明、截图皆可)。

    20.纳入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证明如何提供?

    答:申报主体需注册登录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进入“融资项目库”板块,选择“项目申报”——“新增项目”,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保存”后“提交上级”,然后提供截图即可。

     

    联系方式: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审计处   0532-66999638

    青岛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       0532-85853519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场配置处   0532-85731234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     0532-66999619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处     0532-6699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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