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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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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7604660707184109
  • 主题分类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发布日期 2024-01-08
  • 一、制定背景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2023年6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启动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引导各类主体参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2023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部署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决定自2023年—2025年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

    二、主要内容

    (一)贴息对象。贴息对象青岛市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二)贴息范围。2023年1月1日以来建设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不含日常生产经营性用途的贷款资金。同一建设主体申报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

    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工厂化设施畜禽养殖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产前的集约化育苗、产后的冷藏保鲜、冷链物流和仓储烘干等。

    (三)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市级以上财政按照贷款额的2%(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进行贴息。同一建设主体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贴息期间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单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贴息期限。贴息支持限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

    (五)不予扶持事项。贷款资金用途不属于贴息支持范围;建设主体节能、排污指标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建设主体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等;建设主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建设主体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贷款贴息;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含“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或“展期”类贷款。

    (六)申报程序

    1.项目入库。建设主体需注册登录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进入“融资项目库”板块,选择“项目申报”——“新增项目”,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相关附件。

    2.组织申报。建设主体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申报书,提供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2024年至2026年,每年1月20日为建设主体提交上一年度贴息申报材料截止日。

    3.区(市)审核。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建设主体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确定的贴息主体名单、贷款银行和贴息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兑付。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贷款贴息资金兑付至建设主体还款账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区(市)审核后贴息金额的10%。

    5.市级备案。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将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审核发放情况及试点实施情况,连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汇总表,于每年2月19日前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七)有关要求

    1.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贴息试点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贷款贴息真实性、合规性严格把关。

    2.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该主体以后年度申请涉农项目补贴资金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3.依托现代设施农业融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规范工作台账,将所涉及的数据信息全部存档备查。

    三、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及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审计处66999638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8585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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