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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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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7999860004
  • 主题分类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发布日期 2023-12-26
  • 发文字号 青农规〔2023〕5号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将其作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手段,全市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稳定在4.3万家左右,累计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场413家。

    二、决策依据

    1.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24号)

    2.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19号)

    三、出台目的

    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的评定与监测,根据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2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明确制定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申报条件。明确申报对象原则上从区(市)级示范场中产生,并在经营主体、运营管理、生产管理和综合效益方面具备的条件。

    (三)评选认定。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有效期2年,按照主体申报、镇级初审、区(市)推荐、市级评定的程序开展。

    (四)监测管理。实行动态监测评价制度,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等撤销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六种情形。

    (五)附则。对施行时间等方面予以说明。

    五、关键词诠释

    (一)什么是家庭农场?

    本办法中涉及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评定和监测管理。

    (三)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1.经营主体

    (1)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均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2)依法依规登记,经营状态正常。

    (3)农产品质量安全。

    (4)近3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2.运营管理

    (5)财务管理规范。鼓励使用农业农村部推介的财务等软件,但不作为申报的必需条件。

    (6)经营土地流转相对稳定。

    (7)经营场地环境良好。

    (8)主要经营者掌握较先进的技能。

    3.生产管理

    (9)生产组织标准化。

    (10)生产过程机械化。

    (11)主要产品品牌化。

    4.综合效益

    (12)经济效益好。年经营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13)生态效益好。

    (14)社会效益好。

    (四)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程序是什么?

    市级示范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级初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及监测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3.区(市)推荐。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推荐,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市)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公布。

    六、政策起止时间

    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

    七、政策制定(咨询)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32-6699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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