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与要素平等交换为目标,初步构建起上下贯通、信息顺畅、功能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全市农村产权累计交易达到91.2亿元、1.8万多笔。因《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字〔2014〕97号)未对交易规则等进行细化,各区市交易规则不统一,交易程序、文本格式各不相同,不利于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运行和管理。编制《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助于提高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充分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4.《农业农村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 号)
5.《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字〔2014〕97号)
三、出台目的
为加快培育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七章,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明确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产权流转交易的定义、宗旨和原则。
(二)工作机构与职责。明确“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市、区(市)、镇(街道)、村四级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市、区(市)、镇(街道)、村四级交易机构或服务组织的职责。
(三)交易主体与品种。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按相关规定均可参与交易。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十类交易品种。
(四)交易方式与程序。明确交易应按照交易委托、委托受理、信息公告、意向受理、组织交易、成交公示、组织签约、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十个环节进行,以及委托方、意向方需提交的材料。
(五)交易中止(终止)。明确交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以及相关处理流程。
(六)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明确交易主体相关不规范行为的处理方式,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对机制,以及市农交机构和各级农交服务组织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当中的职责。
(七)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和试行时间予以说明。
五、关键词诠释
1.什么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本办法中涉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通过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招标、询比、竞价、谈判、单一来源、多源、框架协议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3.如何体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
依据现行的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应当入平台交易,做到应进必进。鼓励和引导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实现能进则进。
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竞价、谈判(合作谈判、竞争谈判)、单一来源、多源、框架协议(封闭式框架协议、开放式框架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益性和市场化如何体现?
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出让)资产、资源的,免收交易服务费;对成交方实行有偿服务,并出具合规有效的票据。
六、政策起止时间
2023年11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
七、政策制定(咨询)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32-6699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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