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我市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全面建立起来。面对中央的新要求、村庄结构优化调整的新形势,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好职能作用,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势在必行。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3.中央农办等10部委关于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中农发〔2021〕9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
5.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1〕4号)
6.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1〕19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股份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八章,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等。
(二)成员的基本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标准和程序、登记管理、变动管理等相关要求。
(三)股权的基本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取得和确认、设置方案的确认、登记管理、变动管理等相关要求。
(四)成员和股东的分类。依据成员资格和股权的占有情况,将成员和股东分为股东成员、非股东成员和非成员股东三类,并明确分类标准和其享受的权利。
(五)股权的继承。明确股权继承的相关办理要求和程序。
(六)股权的有偿退出。明确股权有偿退出的原则、方式、申请条件和相关程序等。
(七)股权的质押。明确股权质押和贷款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八)附则。要求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定办法试行2年,并明确如该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五、关键词诠释
1.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包括村改社区和城市社区)、原建制村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如何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
4.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本办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股权的人员称为股东。
5.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借款人以其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并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六、政策起止时间
2022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
七、政策制定(咨询)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32-6699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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