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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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64181584
  • 主题分类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 发布日期 2022-09-23
  • 发文字号 青农规〔2022〕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一、出台背景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在农村,一方面,普遍缺少新增宅基地解决农民新增住房需求;另一方面,一些村庄“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闲置房屋较多,导致私下交易、非法交易增加,既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乡村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指出要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各地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禁止性规定等。

    (二)流转条件及程序。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前提条件、流转程序等相关要求。

    (三)转让、赠与、互换。明确转让、赠与、互换的概念、行为主体、符合审批的条件等相关要求。

    (四)出租。明确出租的概念,行为主体、租赁期限、利用租赁宅基地开展活动前提条件、鼓励盘活利用等。

    (五)附则。规定实施期限2年,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关键词诠释

    1.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答: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将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一定方式依法转移给他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3.什么是转让、赠与、互换?

    答:转让是指转让人依法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无偿给予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互换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将通过分配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互换的行为。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后,互换双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控制面积。

    4.什么是出租?

    答:出租是出租人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租赁给承租人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盘活利用的行为。

    六、申请流程

          

    七、政策起止时间

    2022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

    八、政策制定(咨询)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32-6699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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