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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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88400097020200003
  • 成文日期 2020-04-02
  • 发布日期 2020-04-0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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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出台《青岛市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答: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具体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详见下图。

      

      

      三、农田建设项目扶持对象包括哪些?

      答:农田建设项目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农田建设规划程序是什么?

      答:农田建设规划采取“自上而下部署、自下而上编制”方式进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山东省编制农田建设规划要求和分配建设任务目标,部署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自然资源、水利(水务)等部门规划衔接。市农业农村局在区(市)相关规划和明确建设重点、区域布局、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市级农田建设规划。各级规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

      五、农田建设项目库建设要求是什么?

      答:纳入农田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应有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提报,经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合格,存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名单需逐级上报,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库所需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筹措、效益分析等。
    六、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什么?

      答: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工程,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涉及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田间道路建设,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农田防护林建设,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

      七、农田建设项目建设重点包括什么?

      答:农田建设项目要统筹考虑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因素,按照“连片开发,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农田水利、田间机耕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建设重点,并按照国家要求适时作相应调整,因地制宜确定投入比例。

      八、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期为多少?

      答: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为 1-2 年。

      九、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哪些?

      答: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原则上项目法人单位为区(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农田建设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中调整和终止有哪些要求?

      答:农田建设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单项工程调整额3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单项工程调整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说明调整事项,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发生项目终止情形的,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终止事由及原因,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定并批复,批复同意的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负担。

      项目调整和终止后,应确保辖区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建设期限不变化。

      十一、农田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农田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调整批复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区(市)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
      (六)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十二、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程序包括哪些?

      答: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6699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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