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
“黑名单”及约谈管理制度》内容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黑名单”及约谈管理制度》?
答:习总书记提出食品安全监管要采取“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措施。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源头上把住投入品质量安全关,尤其是做好投入品生产经营监管这一关键环节。《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为加强农业投入品行业管理,推进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监管机构切实履行质量规范和安全生产责任,惩戒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经研究决定制定实施《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制度》制定依据是什么?
《制度》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制定:
1.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种子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
3.参照《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制定。
三、文件执行的范围有什么?
约谈对象:青岛辖区符合约谈条件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各区市农业农村局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黑名单”列管对象:青岛辖区符合列情形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四、《制度》重要内容有哪些?
《制度》主要包括6条:
第一条:表明了制定《制度》的目的和依据。目的是加强农业投入品行业管理,推进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质量规范和安全生产责任,惩戒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依据主要是《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等规定。
第二条:制定《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农业投入品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握政策、适时约谈,加强管理、消除隐患的原则。农业投入品“黑名单”监管,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列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行政处罚在先、约谈及信用惩戒在后,注重结果运用。
第三条:规定了“黑名单”列管的情形条件。对通过执法、检查、检测、举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14情形之一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1.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2.生产和经营假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3.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4.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假冒授权品种,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5.对应当审定的农作物、畜禽品种,未经审定而作为良种进行销售、推广的;6.依法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经告知仍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7.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责令改正而拒不整改的;8.违规生产、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9.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添加违禁物质行为的;10.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企业一年之内抽检有两个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或连续两年抽检都有不合格产品的;11.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2.拒绝、阻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13.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约谈后,逾期拒不整改的;14.有其它违法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监管的。
第四条:规定了列管实施程序。确定了约谈及“黑名单”列管程序,对“黑名单”名单提出、材料审查、会议研究、约谈陈述、列管公布、列管解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列管“黑名单”后的管理。一是对列管“黑名单”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二是“黑名单”企业列管期内不得申报政策扶持项目,不得申报各级荣誉称号;三是列管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从重处罚;四是规定了对区市主管部门的约谈条件、约谈人、被约谈人等内容
第六条:规定了《制度》实施的时间及有效期。按照司法部门相关要求,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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