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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 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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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相关情况。

 

据了解,《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已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共包括六个部分,进一步提升农业领域行政监管效能,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

 

《适用办法》明确农业行政执法需严格遵循四项原则,包括: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比例原则和包容审慎原则。提出对农业“四新”领域,要综合判断产业发展阶段与技术成熟度,避免简单化处理,为创新留足空间。

 

《适用办法》系统梳理农业执法常见情形,分类列明从宽处罚条件。其中,不予处罚情形共9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自首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

 

《适用办法》针对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关键概念,细化11项具体判定标准,并对从宽处罚的裁量步骤和幅度进行规范。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孙嗣珩:一是确立三步裁量法。先根据违法事实确定裁量起点,再结合情节确定从宽幅度,最后综合得出处罚结果。二是设定阶梯式从宽比例。针对不同情形明确具体减少幅度,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减少40%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少20%-50%等。三是规定叠加适用规则。明确具有多个从宽情节可累加计算,但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基准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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