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推荐申报和市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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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60344753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4-03-04
  • 发布日期 2024-03-04
  • 发文字号 青农字〔2024〕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水平,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4〕9号)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鲁牧畜函字〔2024〕6号)部署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决定继续开展2024年国家、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建设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新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符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中的创建标准。创建畜种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品种;创建的养殖场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年内新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处、省级示范场7处、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5处以上。

    (二)2021年示范场复验。对2021年公布、2024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国家级和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一并进行复验。

    二、创建内容

    示范场是指以商品代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农业农村部认可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切实推进“绿色防控,健康养殖”,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和畜禽生产率。申请创建示范场的畜禽养殖场,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确定的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2.场址位于禁止养殖区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规划,具有合法环评手续和合法用地手续;

    3.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时、规范报送养殖信息;

    4.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6.中央、省环保督察期间被投诉,经查属实的,不得评选。

    (二)创建标准

    1.生产高效。良种化、集约化、设施机械化、智能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选用优质高产畜禽良种,采用先进的饲养模式,综合运用智能识别、物联网智能控制、自动饲喂、自动清粪、自动环境控制、智能监控等现代化设施,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环境友好。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施先进、运转正常,能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科学规范。

    3.产品安全。采取科学的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防疫制度健全,防疫设施先进,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两年内无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设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兽药库房和饲料库房,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4.管理先进。管理制度健全,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采集及管理系统健全,有完善准确的生产记录档案。配备专业化技术人员,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

    各区市要按照创建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宣传动员工作,确保辖区内家庭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知晓创建要求和标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遴选确定

    1.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场应为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并且为市级标准化示范场,各畜禽品种养殖规模标准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6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10000头以上;(2)奶牛:存栏500头以上;(3)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4)肉鸡: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100头以上;(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符合示范场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根据自愿原则,向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遴选国家级1家、省级2家以上,经初审后填报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2、附件3),于3月2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畜牧业管理处,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名单,报省局。省局组织专家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各市反馈修改意见,各市按要求修改完善后报送汇编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附件 4)。

    2.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符合示范场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依据自愿原则,向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填报相关申报材料(附件8),电子版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处。

    (三)复核验收

    1.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省畜牧兽医局于5-7月底前对推荐的2024年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现场验收,对2021年公布、有意愿继续创建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现场复验,考核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8-10月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存有疑问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示范场建议名单,报部领导审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国家级示范场发布后,省局发布省级示范场名单。国家级示范场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并颁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省级示范场标牌样式参照国家级示范场,颁发单位为“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各区市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组织专家对申报2024年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的单位进行评选,评选合格的,填写《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现场考核意见书》(附件9);对2021年公布、有意愿继续创建的市级示范场进行现场复验,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验意见书》(附件7),并将申报材料、考核材料及复验材料等纸质版(一式三份),按程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于8月底前组织专家组,对推荐的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验收;对复核验收的标准化示范场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验。根据验收情况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本年度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议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复验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四)工作总结

    各区市要认真梳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分析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于11月1日前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工作总结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各区市要加强对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参加创建的养殖场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成熟、先进畜禽养殖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将具备资格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场数量作为区市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并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示范场优先安排各级奖补资金。各区市也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创建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监督管理。示范场、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第三年需提出申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依据权限取消其资格;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质量安全事件的,要逐级报告并依据权限取消其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发挥示范效应。要通过技术示范观摩、现场培训、媒体推介等形式,大力宣传示范场管理经验、技术成果,充分展示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信息化和生物安全设施先进装备的优势,辐射带动更多养殖场实施标准化养殖、提高标准化水平。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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