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死亡犬只等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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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46714163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4-02-19
  • 发布日期 2024-02-21
  • 发文字号 青农字〔2024〕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理顺死亡犬只等动物无害化处理渠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死亡犬只等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死亡犬只等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路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为畅通收集渠道,无害化处理企业可与动物诊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合作设立死亡犬只等动物收集点,或在城市建成区内自行建设收集点,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使用专用车辆,将收集到的死亡犬只等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二、死亡犬只等动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及费用。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可将死亡犬只等死亡动物与病死畜禽一并进行免费处置,也可提供个性化无害化处理服务供市民群众自愿选择。

    三、加强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公安部门做好登记犬只死亡后的注销登记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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