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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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8033414169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发文字号 青农计财字〔2023〕6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支持政策》(青农委发〔2019〕5号)要求,参照上级有关文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  林存壮,66999682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         赵嘉伟,85853519

     

    附件:青岛市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青岛市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支持政策》(青农委发〔2019〕5号)有关要求,激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资力度,参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2〕8号),制定我市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区(市)组织审核,市级复核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全面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财政奖补对象,须为投资农业生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三产融合项目,单个项目年度新增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且不存在违反“绿色门槛”制度、土地政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严重失信等行为,无骗取、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规定的领域范围,包括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方向。

    第四条 单个项目完整年度新增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按照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年度最高奖补1000万元。已获得本政策奖补的连续投资项目,在下个统计年度实际新增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仍可申报,按政策标准继续给予奖补。

    作为奖补标的的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应扣除包括政府专项债券在内的各级政府各类财政性资金。对同一企业投资建设的单个项目,已获得过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扶持的,按照应获得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奖补资金规模与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之差享受支持,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2项普惠性补贴资金可以不予扣减。日常管理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不作为新增投资申报。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和胶州市,按市和区(市)5:5的比例分担;平度市、莱西市,按市和区(市)6:4的比例分担。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压茬安排,通过次年预算予以奖补。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应承担的奖补资金分配至区(市)。区(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级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将奖补资金下达给区(市)农业农村局,由区(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申请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6月30日前下发申报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奖补通知,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企业,按要求自主向项目所在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建设情况及投资企业简介(格式见附件2);

    3.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项目建设不需要以上审批或备案文件的,由企业出具说明材料;

    4.项目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凭证复印件及明细表,投资凭证的发票和银行付款记录相符;

    5.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伍份)。

    第八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条件、项目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报告、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奖补项目申报表(附件3)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市)农业农村局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级奖补资金下达后,由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规定及时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分别于次年6月30日前将已完成兑付奖补的项目汇总表(附件4)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奖补政策实施,联合市财政局对各区(市)奖补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根据当年全市奖补申报项目复核及公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计划。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审核,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适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虚报情况,收回财政奖补资金,取消企业奖补资金。

    对以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为名,投资建设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房地产项目等不予支持。财政奖补的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不得偏离“三农”发展轨道,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认定和资金兑付工作,未按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奖补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2022年度投资项目,按照《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附件:1.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及投资企业简介

              3.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汇总表

              4.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奖补兑付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附件2


    申报项目及投资企业简介(参考提纲)

     

    一、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安排,项目投产后的主要产品和产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简介,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

    三、项目预期效益

    项目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对企业产值、利税、创新能力以及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展望。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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