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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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944000735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1-09-09
  • 发布日期 2021-09-10
  • 发文字号 青农规〔202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180001
  •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支持政策》(青农委发〔20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市)请按本《细则》要求组织提报2020年度申请奖补项目并组织审核,于9月27日前将书面文件(一式叁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复核。


    附件: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  

     

    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支持政策》(青农委发〔2019〕5号)要求,高水平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现制定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是指对纳入青岛市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工商资本投资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乡村振兴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区(市)组织审核,市级复核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全面监督。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

    (一)申报项目需纳入青岛市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投资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三)未违反环保政策、土地政策,不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安全生产问题,以及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工商资本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和胶州市,按市和区(市)5:5的比例分担;平度市、莱西市,按市和区(市)6:4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申请表》;

    2.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

    3.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项目建设不需要以上审批或备案文件的,由企业出具说明材料;

    4.项目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凭证复印件及明细表;

    5.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伍份)。

    第七条 区市审核。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条件、当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第八条 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市)农业农村局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时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条 市级备案。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分别将已兑付奖补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核报告,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奖补政策实施,联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奖补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根据当年全市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计划。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二条 市、区(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组织指导事权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于项目申报当年完成审核认定和资金兑付工作,未按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