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54669763882782077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2-06-23
  • 发布日期 2022-06-23
  • 发文字号 青农字〔2022〕3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巩固“空壳社”专项清理成果,更好激发农民合作社活力,提升规范发展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农办经〔2021〕16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商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规范运行机制

    (一)加强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时的前期辅导,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避免盲目办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实有成员进行登记备案,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社务信息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公开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加强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指导,提升合作社联农带农能力。

    (二)常态化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是农民合作社的法定义务。建立市、区(市)间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市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向区(市)通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信息,并根据上级要求纳入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醒,督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公示、更新有关登记和备案信息后申请移出名录。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的农民合作社,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二、建立健全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推动应用简易注销登记。对具有注销意愿、自愿退出市场的农民合作社,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未发生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并由全体出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引导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及时退出市场。

    (四)推广简化一般注销程序。对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清算组通知和公告程序,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和减少纠纷。对股东失联或不配合、无法自行组织清算、营业执照或公章遗失、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按照《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中特殊情况办理指引规定办理注销。

    (五)引导用好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利用好《条例》规定的三年歇业期制度,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依法自主歇业。

    三、建立健全提升发展的指导服务机制

    (六)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作用。依托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对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进行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辅导员定期联系走访农民合作社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千员带万社”三年行动部署,摸清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提供点对点服务。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能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给予指导服务。

    (七)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支持各区(市)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办法,遴选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制度建设、市场拓展、质量认证、财税代理、交流培训等辅导服务。2022年,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至少建设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到2025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达到30个以上。

    (八)加强教育培训。围绕农民合作社政策法规、合作理念、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化建设等内容,采取专题培训、视频授课、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带头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办社兴社的能力水平。

    (九)加强部门协调。发挥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等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研究制定或协调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共同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十)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申请涉农补助或投资支持项目的甄别力度,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结合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增强农民合作社及广大农民群众自觉防范、主动拒绝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3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