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制定方案如下:
一、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为其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其中,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户籍要求按青岛市现行政策执行。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具体服务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上级要求及实际实施情况对清单内容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抵扣比例及额度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调整(见附件2)。
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2个自然月。
二、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5%,地方财政承担15%。其中,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的地方配套资金,由区(市)负担;其余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青岛市及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各负担50%,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自行负担。
三、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顾问,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各区(市)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本项目实施期间,老年人申请时,评估结果(包含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果)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评估;未进行过评估或评估结果已过期的,各区(市)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经区(市)民政部门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凭证、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区(市)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区(市)财政部门复审;区(市)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重大信访事件未解决等情况。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重大信访事件未解决等情况。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评估人员具备老年人评估师资质或通过专为本项目设计的有关资格考试。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本项目。
各区(市)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市级民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全链条督促指导。市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评估监管。除现有评估机构外,各区(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遴选新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要符合前述机构要求),及时将机构信息向市民政部门备案。各区(市)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向不相关人员泄露评估结果。评估机构不得以虚假服务形式诱导老年人申领或套取补贴,一经发现,立刻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服务监管。要通过线上线下、“人防”和“技防”等多种核查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及时核实处理异常交易预警信息,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各区(市)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禁止“先涨价后抵扣”“只折扣不服务”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刻取消其参加项目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署,按照“市级统筹协调、区(市)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确保项目实施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民政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将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人员培训、价格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促消费活动、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一线宣传项目,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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