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政策清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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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农村养老政策

(一)养老机构补贴

营利型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1.建设补贴

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养老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

2.综合运营补贴

收住青岛市户籍的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部分失能、失能(失智) 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3.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由政府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上年度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4.养老机构等级奖励补贴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4年,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1.一次性奖补:

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行等级评估:5A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镇级中心不低于2000平方米)、托养床位数不少于20张 (镇级中心不少于50张)、签约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300张、服务功能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4A 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镇级中心不低于1500平方米)、托养床位数不少于15张 (镇级中心不少于40张)、签约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00张、服务功能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3A 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镇级中心不低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数不少于10张(镇级中心不少于20张),签约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00张、服务功能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认定的,政府依据评估结果,按5A、4A、3A 等级分别给予街道 (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运营补贴:

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月不超过350元。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审核通过后兑现运营补贴,每两个月兑现一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选择清单外居家养老服务,以及选择清单内服务超过1000元部分,采取市场化收费,不享受上述折扣优惠政策,机构不享受相应补助。

3.适老化改造补贴:

政府对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据实拨付护理型和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补贴。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4.政府购买服务型补贴

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能够自理、1-2级失能和3-5级失能、重度失智的城镇户籍服务对象每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分别为400元、900元和1200元。农村户籍服务对象每月享受服务的标准分别为300元、675元和900元。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含其监护人)根据需要在政府购买服务标准范围内自行选择,由街道(镇)级中心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区(市)民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审核把关,每两个月结算一次服务费用。

5.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政策

对居住在我市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所在区(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2—5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再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送餐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应当进行适当补贴。

 

(三)农村养老服务政策

1.农村消费引导制度

参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对符合相应年龄段和身体能力评估结果的老年人,发放两类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第一类为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上缴存不低于1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50元;第二类为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上缴存不低于2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120元。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兑现给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

2.农村老年人助餐政策

85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在其个人持有的青岛农村养老服务卡上每月消费不低于1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50元;在其使用青岛农村养老服务卡购买助餐服务时,可继续享受老年人助餐相关补贴政策。60岁以上2—5级失能农村老年人,在其个人持有的青岛农村养老服务卡上每月消费不低于2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120元;在其使用青岛农村养老服务卡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时,可继续按照相关要求享受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6.5折优惠补贴;其中在购买助餐服务时,还可同时享受老年人助餐送餐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1、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2020-2021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1号)

4、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

5、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

6、青岛市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约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管理暂行规定(青民〔2021〕62号)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1.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2.“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3.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三、养老服务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1.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2.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鲁政发〔2015〕21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放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4.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手段,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5.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应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补贴。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社区,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

1.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

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满5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本科以上奖补30000元,大专奖补20000元,中专奖补10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

2.岗位津贴

养老机构或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持有护理员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

政策依据: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

3、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政策

1.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不设年龄上限;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在青岛市地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农村偏远地区可在乡镇医院)进行治疗的,为每人每年按照实际中标价格(不超过25元)予以拨付。

2.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政府对青岛市户籍的入住老年人和机构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非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政策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

3、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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