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8-17 来源 : 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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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民罚告〔2021〕第29号
 
青岛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凤云 
统一信用代码:52370200MJD840790Q
登记地址:市北区劲松三路22-7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2020年度报告工作的行为,经本机关多次敦促整改未果,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年报通知、做好年报工作整改的通知及有关信件、年报情况核实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民〔2019〕40号)编码0714,“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累计累计2次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活动3个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活动3个月。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你单位将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到本机关当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3日  
 
 
联系人:张立德
联系电话:85795552
联系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19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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