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子证照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使用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6-22 来源 :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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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群众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规范使用电子证照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群众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业务流程和办理环节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使用电子证照。

一、身份证、居住证

可登录“爱山东”APP由本人申请出示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居住证电子证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扫码识别。

二、临时身份证明

1、可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现场出具纸质证明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使用。

2、可登录“爱山东”APP由本人申请并打印纸质材料,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使用。

三、有效期说明

提供的电子证照的材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材料标注的按照标注执行,未标注的按照打印当天起算15日为有效期),过期后应重新申请、打印提交。

特此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